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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7月1日为节点 商用车八大新规定一览

2018-03-22 字号
7月1日,是汽车相关政策变化的节点。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政新规,涉及商用车的生产流通环节。本文对此加以归纳,以飨读者。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7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要求,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出厂前,都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按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今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等道路货运车辆的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通过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对提高运输车辆安全水平起到引导作用。在政策层面可以起到鼓励一些安全性能较低车辆替代和退出,引导客车、货车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促进产品信息通讯技术升级。同时,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建设货运公共信息平台工程也为相关方面提供商机。

●  《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税发〔2012〕107号,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及上传包括车辆配置序列号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

自2014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所有机动车均应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不予办理。

●  物流标准

7月1日,标准委批准的八项物流标准开始实施。这八项标准是:

1、《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适用于物流企业的界定、分类与评估,也适用于物流企业的规范与管理,是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和评判的重要依据;

2、《仓储绩效指标体系》(GB/T 30331-2013)适用于仓储经营活动的绩效评价;

3、《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 30332-2013)适用于仓储活动中使用的普通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期货交易中的可流转仓单等;

4、《物流服务合同准则》(GB/T 30333-2013)适用于企业编写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及方案设计和规划等主要的物流服务的合同文件;

5、《物流园区服务规范及评估指标》(GB/T 30334-2013)与《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GB/T 21334-2008)、《物流园区统计指标体系》(GB/T 30337-2013)两项标准形成物流园区的系列标准,适用于对物流园区的服务与管理;

6、《药品物流服务规范》(GB/T 30335-2013)适用于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药品物流服务,药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药品物流服务亦可参照执行;

7、《物流景气指数统计指标体系》(GB/T 30336-2013);

8、《物流园区统计指标体系》(GB/T 30337-2013)。该物流标准将对规范物流市场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让行业发展更有序。